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行政区划制度,将全国划分为郡和县两个层级,用以管理和统治地方。一、郡县制的起源与发展 郡县制起源于中国古代,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。在西周的国家组织机构中,国土被划分为诸侯国和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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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郡县制是什么意思
郡县制是中国古代的一种行政区划制度,将全国划分为郡和县两个层级,用以管理和统治地方。
一、郡县制的起源与发展
郡县制起源于中国古代,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。在西周的国家组织机构中,国土被划分为诸侯国和县,而国内的行政和军事管理则采用郡县制。随着历史的演变,郡县制逐渐成为中国古代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,并在不同朝代中有所调整和发展。
二、郡县制的层级和职能
郡县制对地方行政区划进行了层级划分。一方面,中国划分为若干郡,每个郡下设若干县。郡是大一级的行政单位,负责对所辖的若干县进行综合管理和控制。
县则是次一级的行政单位,负责具体的地方治理和行政事务。另一方面,郡县制也规定了各级行政单位的职能和权限,如税收征收、治安维护、军事调配等。
三、郡县制的意义与影响
郡县制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。首先,郡县制为地方行政管理提供了一种相对统一和有效的制度,有助于提高地方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。
其次,郡县制使地方行政机构与中央政府形成了垂直联结,有利于国家政权的统一和稳定。此外,郡县制也为古代中国的土地、经济、税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基础。
四、拓展知识
郡县制在中国古代的实施时间和具体细节在不同朝代有所差异。在西周时期,郡县制比较初级,以郡为主,县的管理较为简化。随着中央政权的演变和地方行政的混乱,郡县制也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。
清朝时期,郡县制得到了细化和完善,国土划分更加细致、职能分工更加明确。除了郡和县,还设置了道、府、州等行政单位,并有规范的职权和责任分工。
二、什么是郡县制
郡县制,是中国古代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管理行政制度,几乎盛行整个封建时代。是在中央垂直管理地方,地方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的流官任期制,使地方处在中央的管辖之下,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国家统一。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,是中国由贵族封建制度走向封建专制制度的标志。
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武王熊通,郡制起源于秦国秦穆公嬴任好,经过法家历代的改革,最终成型于秦汉时期。
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的政权上的体现,起于春秋战国时期,再经的改革,正式成为秦汉以后的地方的政治体制。三年(583年),改郡为州,州县制取代了郡县制。
三、什么是郡县制?
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。盛行于秦汉。沿革 春秋时期已有县、郡的设置。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: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;晋、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。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,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。楚武王灭掉权国,将其改建为县,是为设县之始。春秋后期,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。战国时期,县的设置已较广泛 ,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。县令为一县之长,由国君任免。县之下有乡、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 。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 。秦穆公九年(前651),晋公子夷吾(即晋惠公)对秦国使者谈到“ 君实有郡县”,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。而后,晋、赵、吴相继设置了郡。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,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。到了战国时期,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(吴起曾为西河守)、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。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,内地的县逐渐增多,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,于是就形成了郡、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。郡守为郡之长,多由武官充任,有征兵领军之权。至战国末年,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。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,汉继秦制,比秦更为严整。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,《晋书》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,可达40郡之多。汉时不断增立新郡,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。国指诸侯王国 ,武帝以后 ,国的地位相当于郡。一郡所统之县,一般约为20县上下,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,多者也可逾百万。汉代一县,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。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,皇后、公主所食之县曰邑,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。县之下置有乡、亭、里 。里是民户聚集之处,犹如后世之村落。秦称郡之长官为守 。汉景帝时改名太守,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。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,故当时人常以“郡将”称之。郡之长官,除太守外,秦置监、尉。西汉置尉而不置监。景帝时改尉为都尉。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。都尉也设府置官属,在郡中和太守并重,有时可代太守行事。县之长官为令、长。新莽时曾将令、长改名为“宰”。《汉书》说县满万户者,其长官称令,不满者称长。令、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、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。令、长之下设丞一名,以主文书、仓库和监狱。 又设尉,专管武事,大县则设左尉 、右尉各一人。汉代的太守、令、丞、尉皆由中央任免。作用 郡县制确立后,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。秦汉之制,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,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,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,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,有过者轻则贬秩,重则免官、服刑。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。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,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。刺史、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、令或其他官吏。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,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,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。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,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,为后来2000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。东汉末年,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,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。隋开皇三年(583), 罢天下诸郡,以州统县。至元,郡名完全废弃。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,它形成于战国时期。春秋初期,秦、晋、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。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,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,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。春秋中期以后,设县的国家增多,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,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。春秋末期,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。这时的郡,虽然面积比县大,但是由于偏僻荒凉,地广人稀,地位却比县低。进入战国后,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,人口增多,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。战国时期,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,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。至此,郡县制开始形成。郡的长官称“守”,县的长官称“令”,均由国君任免。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、郡、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,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。战国时期,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,但由于各国分立,执行情况不尽相同。直到秦统一中国后,为了加强中央集权,才健全了郡县制,进而在全国推广。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:郡守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免,不得世袭。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,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。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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